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僑芳 、 王秀琴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僑芳、王秀琴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僑芳業已遷出國外,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至債務人王秀琴之戶籍地址為福建省金門縣○○鎮○○路○○○巷○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