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三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
下同)50萬元,約定期間為4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
計付,並按月於每月28日結算一次循環清償本息或應繳交最
低約定金額,如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3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或每
月最低應繳金額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
被告自95年9月28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視同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498,768元
及自9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點25計
算之利息;並自95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在3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3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
付上開款項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
歷史交易查詢、放款主檔查詢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
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主文
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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