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68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95年12月20日止委
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為新台幣(下同)2,
500元。依兩造所簽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7條約定,被告
應負擔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料及人工費用3,468元,另被
告於95年4月20日因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契約,依契約第17
條後段約定,應負擔拆機費3,000元。爰依兩造契約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工
程精算表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468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96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