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0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2067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20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零玖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92年9月8日邀同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
下同)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9月8日起至95年
9月8日止,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6點5計付,並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戊○○自95年3
月7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
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243,090元及自95年3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點5計算之利息;並
自9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上開款
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授信
約定書、授信明細暨繳息紀錄電腦查詢單等各一件為證。被
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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