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更一字第2號

原告有限責任臺東縣第一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代表人 張千千

被告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莊順丞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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