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陳雅幸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