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被 告 王佳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