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九號、第三一五○號、第三五五八號、第三七四三號、第三七四四號、第四五五九號、第四六二四號、第四七一一號、第四九七五號、第六○四三號、第六六五一號、第七○五八號、第七二四○號、第七四四二號、第八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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