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告 王詩韻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複代理人 薛祐珽 律師被告 劉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育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