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浩宇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劉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騰達開發股│玉山商業銀│102年1月17日│45,000元│B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林口分行│││││││ 黃炳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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