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秀英被告翁昌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秀英因被告翁昌億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刑保工字第29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本件被告翁昌億於民國102年8月4日起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顯非逃匿中,依上揭說明,被告既已入監,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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