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昌乾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昌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藍昌乾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2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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