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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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李旨玉 原告與被告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