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33號聲請人 曾濬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承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09年3月31日」或「109年4月1日」?(因聲請事項之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與附表之利息起算日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