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3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古玉梅 債務人 古文生 債務人 古文良 債務人 古添增 債務人 古國誠 債務人 古文發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古禎鏵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