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二)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真實住址。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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