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1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湘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