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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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1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