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請人 邱傳生 上列當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准聲請人邱傳生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 邱學棟 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准聲請人邱傳生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邱學棟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以該不動產辦理貸款及設定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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