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上訴人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上訴人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被上訴人 林國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億3,563萬4,390元【參宇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計算式:362,786,958元《即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24筆土地於104年11月3日起訴時之總價》÷103,598.55平方公尺《即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24筆土地之土地總面積》×(4974.4+14124.5+14.41+19618.9)平方公尺《即系爭573、575、575-1、587地號土地面積》≒3501.85元/平方公尺(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38,732.21平方公尺≒135,634,39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萬9,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