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 黃珮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芸蓁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