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肆拾日│98年12月2│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月22││││,如易科罰│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金,以新臺││署98年度偵│度簡字第48│年3月18日││││幣壹仟元折││字第33664│0號│確定││││算壹日││號│││├─┼───┼─────┼─────┼─────┼─────┼─────┤│2│竊盜│拘役伍拾玖│98年12月1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3月5││││日,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罰金,以新││署99年度偵│度簡字第15│年4月6日││││臺幣壹仟元││字第3078號│48號│確定││││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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