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顏郁伈 上列原告所提起之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其中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需於起訴狀載明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方符起訴之程式。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所載之「被告」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為「 潘世偉 」,核與本件訴訟標的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局給字第0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者間容有出入。原告應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被告,並以該會主任委員「潘世偉」為其代表人,並載明被告機關住址及其代表人住址「臺北市○○區○○○路○段○○號」,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