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柒零玖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伍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
5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合計淨重0點7092公克)、1包(驗餘淨重0點551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合計淨重0點7092公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點5518公克),分別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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