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117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務人 楊國群
楊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國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楊國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國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