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555號債權人向纓纓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聯成電腦中壢分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聯成電腦中壢分店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號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權人原參加債務人聯成電腦中壢分店之課程名稱、總金額、課程期間、可上課程之總時數、金額之收據或類此書面、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重新提出影印清晰、足堪辨識之解約切結書(影本即可,但須完整,不得提出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模糊影印檔案,亦不得以LINE通訊對話內容,為舉證方法,否則無從認定,將逕行駁回),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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