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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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511號債權人 徐慧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蕭宥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蕭宥朋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數額)、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銀行匯款或轉帳紀錄究指何筆金額是借款,未見釋明;且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2、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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