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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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925號債權人總誠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可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可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車號000-0000、KPC-6126兩部車輛靠行債權人公司名義登記後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就KPC-6123、KPC-6126兩部車輛分列計算明細表】載明:(繳費)月份、(繳費)項目、金額、依據、證明文件、總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