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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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一及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編號三至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犯附表編號一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犯附表編號二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犯附表編號三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犯附表編號四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一至二;附表編號三至四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