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告 王為仁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英美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莉 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抗辯有關原告並非原告之僱用人員等,提出證據方法。原告本人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本人並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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