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60號上訴人 陳銘堂銘嵩 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1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3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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