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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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466號聲請人 林金鴻 相對人 林家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德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權起訴,惟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第1148號卷宗核閱結果,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946號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