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瑞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 江建成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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