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官信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