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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