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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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埔刑簡字第302號及95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7月,並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及96年度聲減字第757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及3月15日確定;另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竊盜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340號及96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及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4月及1月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