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代理人 蔡霏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錢達國際│第一商業│105年9月30日│231,000元│HA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