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 林澤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