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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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 戴東雄
許進德 施中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洋王文祥王貴雲王瑞華王瑞慧 、王瑞容、 王雪紅王雪齡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84萬9,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80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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