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許美雲 非訟代理人 蔡國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美淵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約定之清償期為何日
?聲請人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二件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提示日各為何日?(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清償日期記載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惟聲請人聲請狀並未記載,且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亦無到期日,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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