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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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債權人 薛蘇美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耿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提出債務人105年6月10日收受債權人標得互助會合會80萬、105年11月25日標得互助會23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金額1,265,000元是否有誤?(正確金額:1,266,
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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