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簡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抗告人 吳尚臻 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英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8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南投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朱慧真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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