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錫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912號、第3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錫卿於民國105年2月9日16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南投縣魚池鄉台21縣58公里處,由魚池往日月潭方向之外側車道,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時,理應注意車輛行駛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迴轉,適同車道後方有由同案被告 蔡孟遑 (另行結案)駕駛後載有其妻子即被害人 莊玉仔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駛至該處,因同案被告蔡孟遑亦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前行,由於雙方各有上述之疏失,同案被告蔡孟遑見被告卓錫卿迴轉之機車橫在其前方時,欲緊急閃避而失控自行摔落地面,致被害人受有腹部挫傷併脾臟、腸繫膜挫裂傷及胃穿孔、腹腔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後,仍於105年
2月15日18時13分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第
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於105年12月14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2日投檢 蘭仁 105偵3912字第2507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本案被告卓錫卿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7年1月6日死亡乙情,有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瑞哲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