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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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偕 巍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偕巍耀於民國102年1月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60萬元整,借款期間七年,約定利息前六期依固定利率年息5.88%,第七期至八十四期,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5.75%(現為年利率6.83%)計息,詎料債務人偕巍耀僅繳納本息至106年2月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85,76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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