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家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家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罪,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所示2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2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受刑人犯罪後均能坦然面對法律制裁,而無明顯之反社會人格特質,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2所宣告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犯罪日期│107年2月14日│107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877號│107年度速偵字第2484號│├───┬────┼────────────┼────────────┤│最後│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3020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34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交簡字第750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17日│107年10月12日│├───┼────┼────────────┼────────────┤│確定│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3020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34號││├────┼────────────┼────────────┤││判決│107年9月10日│107年11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790號│107年度執字第7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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