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核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附表: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高明賢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林育毅 ││住高雄市○○區○○路○○○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魏寶生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陳家琪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樓及41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丁予康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林祥暉 ││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董瑞斌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賴玥涵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洪丕正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劉武科 ││住台北市○○區○○路○○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炳瑩住高雄市○○區○○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