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8號被告THIABPADPREYANUCH選任辯護人 吳威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HIABPADPREYANUCH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THIABPADPREYANUCH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坦承本案部分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述及LINE對話記錄,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為泰國籍,自稱來台觀光、購物,並無固定住所,亦無聯絡人,且來台預計停留時間甚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利於審理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年1月25日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依被告之供述,卷內各證據資料,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理程序,業於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2月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95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在案,此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可稽;參酌本案雖已審結,惟因全案尚未確定,且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為泰國籍,自稱來台觀光、購物,並無固定住所,亦無聯絡人,,是依一般客觀之社會通念,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復為確保本案後續可能上訴之審理及執行,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