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11號聲請人 劉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1│3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3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