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00號聲請人欣特協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明明 代理人 鄭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欣特協寶股│上海商業│107年4月30日│26萬1681元│CHA0000000│││份有限公司│儲蓄銀行││││││顏明明│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