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鄭金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肆萬陸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