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柯仁傑 被告愛麗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忠衛